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6〕033号 |
案件名称 | 银川昊宇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关于检测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的问题线索,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查询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数据和有关信息,初步发现2025年3月7日,你(单位)对宁AY115E的车辆(柴油车)开展的两次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车辆均存在明显可见冒烟情况。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0日进一步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业务,现场调阅你(单位)存储的硬盘录像机视频,视频中二号线移动摄像头和汽柴线后摄像头均显示:2025年3月7日宁AY115E的车辆第一次检测出现可见烟度时间段为18:23:47-18:26:30、第二次检测出现可见烟度时间段为18:48:14-18:49:47。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关于“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当判定该辆车检验不合格,但是你(单位)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640100342503071852110059)并收取检测费。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银川昊宇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2MA75WKAE1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涛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 肆佰叁拾元。 2、罚款 壹拾万元。 |
失信严重程序分类 | 一般失信信息 |
处罚生效期 | 2026/4/17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7/4/17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