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银川市兴庆区皓盛通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银环罚〔2025〕026号

来源: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06.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2025026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皓盛通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5417日,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金凤大队执法人员对金凤区二十五小学项目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宁夏中环国安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轮式装载机排放尾气进行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显示,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9.65m-19.08m-18.22m-1,最终值为8.98m-1,检测结果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1.61m-1)。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皓盛通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100MAEBL5NC5C

法定代表人姓名

段楠(经营者)

处罚结果

罚款伍仟元

处罚生效期

2025/6/24

处罚截止日期

2026/6/24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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