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宁夏中首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银环气罚〔2024〕032号

来源: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气罚〔2024〕032号

案件名称

宁夏中首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49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便携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对宁夏中首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了检测,发现该(单位)部分区域存在油气泄漏等情况。执法人员针对上述问题线索,展开进一步核查,委托宁夏森蓝环保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液阻、气液比进行现场检测,《宁夏中首能源有限公司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报告》宁森字 YQ-2024-391号显示,6把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要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中首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21MA76GFD65L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亮

处罚结果

罚款贰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24/12/31

处罚截止日期

2025/12/31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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