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气罚〔2024〕030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灵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验案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事由 |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宁夏灵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通过查询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数据及视频追踪,发现该单位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主要从事汽车性能检测服务、汽车安全检测服务及其他汽车检测服务,建设两条机动车排放检测线。该单位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车牌号为宁C3D330(燃料类型汽油)和宁ANY359(燃料类型柴油)的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气检验,但是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灵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MA76JQR60N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汉宝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 壹佰伍拾伍元 2、罚款 壹拾万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4/12/23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5/12/23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