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宁夏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银环气罚字〔2024〕013号

来源: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04.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气罚字〔2024013

案件名称

宁夏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4116日对宁夏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PVC-UPE材料制造及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建设等离子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6PVC-UPE管材生产线正在生产,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1号有机废气排口的光氧催化装置电源指示灯、光氧催化灯管整流器指示灯和光氧催化装置机柜内部光氧催化灯管均呈熄灭状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华生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1100054629197M

法定代表人姓名

罗霞

处罚结果

罚款贰万元整

处罚生效期

2024/4/8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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