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字〔2024〕009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红石湾能源有限公司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对宁夏红石湾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煤炭仓储、破碎、筛分、配煤,“宁夏红石湾能源有限公司煤炭仓储配送中心项目”于2023年4月24日取得灵武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红石湾能源有限公司煤炭仓储配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灵审服(批)发〔2023〕27号,并于2023年10月20日组织上述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由于验收时无破碎、筛分工段和配煤机,因此该单位未对破碎、筛分工段和配煤机建设配套环保设施。验收后,你(单位)于2023年10月底建设了煤炭破碎、筛分工段,购买安装了配煤机,但“破碎、筛分、配煤”项目于2024年1月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红石湾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MAC437P909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任学云 |
处罚结果 | 罚款贰拾万元整 |
处罚生效期 | 2024/4/8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