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05.06

委托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受委托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明确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现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银川市辖区区域内。

二、行政执法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等事项。具体事项如下:

1.依法对辖区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依法对辖区内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等,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4.依法参与辖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5.依法承担与行政处罚有关其他委托事项

三、委托权利

(一)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程度,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2.负责组织召开重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会议

3.根据工作需要,对受委托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4.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委托执法书。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第三人。

4.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管理制度。

5.受委托单位承担委托事项的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

6.受委托单位应每年度向委托单位报送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报告。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556日起至202856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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