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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实施背景下 对如何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效能的思考

来源: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02.22

2024年初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相较于原《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办法》对稽查的定义作出修改明确了稽查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执法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新旧《办法》修改调整部分区别

在稽查内容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主要职能是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因此《办法》将稽查内容规定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情况,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况和执行生态环境执法相关政策制度情况等。

在稽查程序和流程上为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监管要求, 新增“非现场方式稽查”制定了简易程序明确“通过移动执法系统等非现场方式开展稽查”发现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稽查单位可以直接向被稽查单位反馈稽查结果。

在稽查责任体系上《办法》的修订着眼于“内部监督、纠错容错”的工作定位按照“强化层级监督和内部约束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执法稽查工作。《办法》新增了妨碍稽查的责任追究规定强化稽查保障。明确了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等7种情形。通过全面重构完善稽查体系,进一步强化了稽查工作的权威性、专业性、严谨性,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工作信心和积极性。

二、强化执法稽查背景下,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效能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7月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求,今后5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要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主力军,只有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稽查,提升执法效能,才能实现高水平保护,在依法治国的大框架下,提供优质执法帮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实现绿色转型,最终确保实现双碳目标,完成建设美丽中国。

纵观近十年,国家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要求的演变,是逐步推进构建规范化、协同化、源头化、人性化、智慧化执法的过程,从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生态环境依法监管力度”,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精准科学源头协同治理”,到党的二十大至今提出的“优化方式兼顾‘生态+经济’”,要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要求在于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提高执法合规性;同时需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平衡,以科技赋能,减少打扰企业频次。

如何解决提升执法合规性,同时做好从监管到帮扶、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效能提升面临的新挑战。

三、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效能提升面临的挑战

(一)执法内容复杂专业,执法检查深度待提升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中,共列出了284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涵盖的污染源类型可归结为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核与辐射等类别,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因此,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污染源类型选择适合的执法方式、采用适当的流程、检查匹配的项目、开展对应的检验,才能在面对错综复杂的污染源时,全面、准确地发现问题。

但目前,从事一线执法的专业人才空缺,导致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性不足,检查缺乏深度,达不到全要素检查的要求,往往只能检查表面现象,如“有没有排污设备”“设备在检查期间是否运行”,难以通过分析数据、信息的逻辑错误发现深层次问题,如“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数据是否合理”。

(二)执法多为事后纠偏,需帮扶企业源头预防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处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下游”,其工作重心仍停留在依法纠正企业的违法排污、伪造环境数据等行为。这种工作方式营造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时刻等着企业出现违法情形,并予以相应处罚”的生硬形象,未能充分体现通过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服务帮扶企业落实落细环境保护职责,降低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机率。

但实际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不仅仅是对产生的污染问题执法,更是贯穿于生产前端和过程中,做好污染源的源头管控,预防生态环境问题发生,是生态环境执法的最高追求。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也将持续结合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执法,对可能造成但还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事前预防。

(三)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的关系尚未理顺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由之前的“简单粗暴式”转向现在的“科技隐蔽式”。以企业在线造假为例,现阶段已由以前的通过采样环节这种明面造假,转向了通过篡改电脑后台数据,改变电阻或换算公式这种隐蔽式造假。但是基层执法过程中面临没有专门人来做专门事,近年来新考录人员仍主要以生态环境类和法学类为主,缺少电气及软件工程等专业人才。同时,基层的非现场执法仅停留在偶尔使用无人机、便携式检测仪等设备,未能将科技手段发挥出真正作用。

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效能提升思考与建议

(一)提能力优机制,促精准专业执法

一方面在传统的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培训之外,增加现场执法教学、专项执法定向培训、邀请法律顾问点评执法案件等新培训形式,使执法人员进一步掌握现场检查处置、案件办理等多种业务技能;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机制,根据执法人员擅长的领域搭建不同类型的执法人才库,并与各类污染源库进行匹配,“用专长提质量”,有助于提升执法检查的精度、深度,大幅提升对企业的帮扶效果,进而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二)强化源头治理,推进全流程执法

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向源头治理前移,构建完善的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治理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闭环,引导企业积极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让企业主动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既可以减少因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又可以减少对企业造成污染行为的处罚,提升企业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认同感。

(三)加强科技赋能,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进一步加强科技赋能,为非现场执法搭建更加高效的线索平台,实现由“人防”到“技防”的转变。随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渐提升,执法内容愈发复杂、专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借助装备设备向信息化、智慧化、科技化转变成为必然。加强非现场既可以更加及时、精准地发现违法线索,避免执法效能低下;又可以减少执法工作对企业的打扰频次,在确保高水平保护的前提下,又保障了高质量发展。

(四)差异化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完善污染源台账,推进污染源分级分类管理,并结合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正面清单差异化执法等工作,对不同种类的污染源施行更加高效的差异化监管措施,为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从行政处罚角度来讲,对于企业轻微违法事实包容免罚,给企业容错改正的空间,既实现了对企业的惩罚,又能促进企业积极整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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