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未及时利用和处置
畜禽粪污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1月5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结合无人机飞行巡查发现的环境问题线索对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奶牛养殖场项目,目前实际存栏奶牛2200头。奶牛养殖场东南侧建有一座堆粪场,堆粪场向西延伸开挖了一条长约100米,宽约15米,深约5米的池体,该区域未采取防渗措施,堆粪场及池体内堆存深约3米的稀粪。堆粪场北侧空地和1号养殖大棚东侧露天堆存大量的干粪,未落实防渗、防异味等措施,未及时利用和处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6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从事奶牛养殖过程中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案件评析】
畜禽养殖污染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也是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抓好畜禽养殖废物等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不仅关系到畜产品有效供给,更关系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改善。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无人机巡查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优势,精准发现并依法查处当事人畜禽粪污露天堆放、未及时清理和处置的违法行为,既强化法律的刚性约束,又解决了群众身边“急难愁盼”的环境问题,同时也促进规模化养殖场切实履行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规范科学管理,妥善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案例二: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奶牛规模养殖,已自行建设处理能力100m3/d的污水处理站一座。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站未正常运行,气浮机内干燥无水,加药设施未运行,查看污水设施运行台帐,自2025年8月25日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运行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维修,污水处理站已正常运行,且经自行检测,废水达标排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教育指导企业深刻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与严肃性,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坚决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举一反三,针对辖区畜禽养殖企业环保责任意识淡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缺失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定期巡查、信访举报核查等多渠道,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的环境监管,主动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促进畜禽养殖企业加强环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