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6年第一批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30

案例一:宁夏某砼业有限公司破坏车载诊断

排放系统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17日对辖区用车大户开展检查时,发现宁夏某砼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主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执法人员利用内窥镜、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诊断仪对单位在用的3辆天然气混凝土车辆进行现场查验。经查,其中1车制造日期为2017年12月,其余2辆车制造日期为2014年8月,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上述3辆燃气车均属于国V车辆,根据《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的相关规定,国V车辆应安装三元催化装置。但是执法人员利用内窥镜查看上述3辆车的三元催化装置时,发现均未安装三元催化装置和氧传感器,当启动车辆后,故障指示灯均未点亮,连接OBD诊断仪,无法读取车辆OBD信息。上述3辆车OBD无法准确反映和处理三元催化装置的故障,破坏了车载诊断排放系统的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千元。

案件评析

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能随时监控发动机的运行状况和尾气后处理系统的工作状态,一旦发现有可能引起排放超标的情况,会发出警示,因此,该系统对于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管及对车主的排放超标提醒非常重要,但是,实践中排放诊断系统遭故意破坏、规避检查的情况屡禁不止。本案是一起破坏机动车排放诊断系统的典型违法案件,该案的查处,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违法违规行为的严管态势,同时警示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维修单位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破坏排放诊断装置,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银川市西夏区某石料厂未采取精细化管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8日现场查看银川市西夏区某石料厂视频监控系统并结合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主要从事建筑石料开采、加工、销售,项目环评文件已明确“破碎、筛分等工序在全封闭车间内进行,在车间内设置喷淋洒水设施洒水降尘”。该单位已在石料卸料、破碎等环节设置洒水降尘装置,但是精细化管理不到位,10月4日、10月14日、10月17日正常生产时,未开启卸料口、破碎车间顶部及破碎机入料口洒水降尘装置,大量粉尘散逸,积尘明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案件评析

实践中,有的排污单位为降低运行成本,只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平时不运行或者时开时停,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大气环境,因此,对这些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执法人员借助“非现场”监管手段视频监控系统精准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并结合现场调查全面收集、固定当事人生产过程中未开启洒水降尘装置的证据材料,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整顿、规范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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