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八批执法典型案例:
污染物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案件
超标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且严重的,例如:废气超标排放会导致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超标排放的污水会污染水体,破坏水生态系统。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提醒,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大气、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安装有效的废气治理、污水处理等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定期检测排放浓度,使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限值要求,杜绝超标排放。要落实总量控制要求,按核定指标合理调配生产与排放,保障总量达标。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守牢环保底线,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减排,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起污染物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二:永宁县某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关于永宁县某水处理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的函》反馈该单位水质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总磷、总氮指标超标,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对上述问题线索开展核查。经查,该单位属于《2025年银川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银川市生态环境信息中心联网,在线监测设施通过验收。调阅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在线监测数据,该单位于2025年7月11日至7月20日部分时间段总磷排放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一级标准A排放标准要求的0.5mg/L,其中,7月15日日均值为0.684mg/L,超标约0.37倍;7月16日,日均值为0.617mg/L,超标约0.23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