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八批执法典型案例:
污染物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案件
超标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且严重的,例如:废气超标排放会导致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超标排放的污水会污染水体,破坏水生态系统。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提醒,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大气、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安装有效的废气治理、污水处理等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定期检测排放浓度,使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限值要求,杜绝超标排放。要落实总量控制要求,按核定指标合理调配生产与排放,保障总量达标。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守牢环保底线,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减排,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起污染物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5日委托第三方环保监测单位对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监测,根据废气监测结果,下风向:西南厂界外2m处3#臭气浓度值为25(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限值要求(20,无量纲),超标0.25倍,恶臭超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