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七】自然人加某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12-04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七批执法典型案例:

涉非道路移动机械行政处罚案件


装载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中的应用非常广泛,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运行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实行污染物排放达标管理,以进一步减轻使用此类机械设备给环境带来的压力,早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今年以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聚焦建筑工地、重点区域,不断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组织开展了多轮次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抽查抽测。为加强警示宣传,现将2起涉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行政处罚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自然人加某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

移动机械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对位于兴庆区友爱街与海宝路交叉口东南角停车场内的沙料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沙料场内有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正在作业,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现场正在使用的装载机排放尾气状况进行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显示,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7.94m-15.83m-16.87m-1,最终值为6.88m-1,检测结果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经现场调查,此装载机使用者和所有者均为自然人加某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五千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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