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六】利用便携式检测仪查办银川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10-29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六批执法典型案例:

运用执法新装备查办涉气行政处罚案件


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在优化执法方式方面提出生态环境部门要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积极利用无人机、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为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持。今年以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创新执法方式,持续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无人机、FID等新装备新技术手段运用,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精准性和科学性,增强了环境执法的震慑性。为加强警示宣传,现将2起运用执法新装备查办的涉气行政处罚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二:利用便携式检测仪查办银川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

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利用便携式挥发性有机气体检测仪对银川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卸油口球阀进行了检测,经检测疑似存在油气泄漏点。执法人员针对上述问题线索,展开进一步核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液阻和气液比进行现场检测,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达标、1把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要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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