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六批执法典型案例:
运用执法新装备查办涉气行政处罚案件
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在优化执法方式方面提出生态环境部门要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积极利用无人机、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为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持。今年以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创新执法方式,持续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无人机、FID等新装备新技术手段运用,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精准性和科学性,增强了环境执法的震慑性。为加强警示宣传,现将2起运用执法新装备查办的涉气行政处罚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利用无人机查办银川西夏区某建材批发
有限公司扬尘污染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4日利用无人机对金凤区良田镇银川林场区域进行巡查时发现存在露天堆存物料问题。执法人员进一步开展现场核查,发现银川西夏区某建材批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砂料筛选、出售活动,砂料露天堆放在银川林场原中铁八局区域内,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的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