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五】宁夏某家具有限公司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9-25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五批执法典型案例:

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行政处罚案件


挥发性有机物是臭氧和二次有机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在大气化学反应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危害人体健康。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守法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应强化内部管理,主动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设施有效运行。为加强警示宣传,现将2起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行政处罚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宁夏某家具有限公司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4日对宁夏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产30000套办公家具扩建喷漆生产线”项目正在生产,建设的喷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过程中产生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废气。该单位配套安装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水幕帘+活性炭除味装置+离心抽风机)虽然正在运行,但是活性炭除味装置中的过滤棉数量不足且未填装活性炭,造成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和废气未经有效吸附处理排放至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6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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