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宁夏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不予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5-16

为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模式,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免罚。这一举措,既增强了企业法治意识,也传递了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的温度,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改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现将2起轻微免罚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二:宁夏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食品、豆制品制造和调味品生产等经营项目,其中,食品加工和豆制品加工项目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味品车间扩建项目年产350吨火锅底料和麻辣烫料等复合调味料,该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已于2022年擅自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20万元。该单位申请听证,听证会上提出:申请人属初次环境违法,对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并主动停产、未造成实际污染后果,且积极整改,已完成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程序,申请不予处罚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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