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模式,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免罚。这一举措,既增强了企业法治意识,也传递了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的温度,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改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现将2起轻微免罚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农场建设项目
“未批先建”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农场建设的某水质净化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水质净化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11月20日开工建设,项目主要采用“生态滞留塘+潜流湿地+表面流湿地”工艺,对典农河上游部分河水进行深度处理,项目于2024年8月26日竣工。该单位虽已委托第三方环评编制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但是2024年5月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未取得审查批准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87.04964万元。该单位申请听证,听证会上提出:申请人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没有主观故意,且案涉建设项目性质属于生态环保项目,项目建成后能改善水质,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陈述申辩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