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水平的逐步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养殖废弃物的产生,但是,由于养殖废弃物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和综合利用,至今仍然是农村环境治理的一大难题。抓好畜禽废物等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不仅关系到畜产品有效供给,更关系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因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相关主体,有责任、有义务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不断加大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畜禽养殖粪污直排等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和警示作用,现公布2起已查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贺兰县某养殖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5日对贺兰县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奶牛养殖,奶牛存栏量1000余头,该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牛舍内粪污被雨水浸泡后形成粪污水,粪污水堆存于养殖场区东南侧的低洼空地,一部分粪污水自流形成粪污坑塘,一部分粪污水流到场区外的农田退水沟,恶臭气味明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贺兰县某牛羊肉食品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1日对贺兰县某牛羊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肉牛养殖场东侧有一处不规则坑塘(长约40米,宽约5米,深约1.2米),坑塘内呈黑褐色,有大量粪污漂浮物,散发明显恶臭味。养殖场区内有一处低洼地带,该低洼地带通过一条人工开凿的沟渠联通养殖场区的坑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肉牛养殖,实际养殖肉牛8300余头。该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牛舍内粪污被雨水浸泡后形成粪污水,粪污水被抽入和自流汇入坑塘内,造成环境污染。经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坑塘粪污水采样监测,水质监测报告显示,监测项目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监测结果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中IV类标准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