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宁夏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规范开展 机动车排气检验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2-1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安排,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机动车排放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行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深入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件,现公开发布两起典型案例,形成社会震慑效应,发挥警示作用。


案例二:宁夏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气检验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11月27日通过查询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数据,发现2024年1月至9月期间,宁夏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共计547辆不同车型的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相同的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代码,其中,425辆车和122辆车分别存在相同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编码。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单位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业务,建设条机动车排放检测线该单位未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等规范要求,未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气检验,但是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并如实出具报告”之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132万元,同时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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