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银川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ychbfzk@163.com),于2025年4月30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银川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举报银川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积极举报。
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经费预算,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满5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四)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4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五)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6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500元奖励;
(六)对被举报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本条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五条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所列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分别按照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若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人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六条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
第七条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12345”便民服务热线;
(二)微信举报:“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
(三)网站举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四)来信、来访举报:
1.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银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
第九条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第十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三)举报人需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四)举报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五)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十二条决定奖励的程序为:
(一)收到举报人举报后,受理机构应当如实填写《有奖举报受理登记表》,并按照信访接办流程明确举报案件办理机构;
(二)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如实填写《有奖举报案件交办单》;
(三)根据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反馈的意见,举报内容属实的,经受理机构审核,符合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及时启动奖励程序;
(四)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案件受理机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五)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当针对举报案件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逐级报批;
(六)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的,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当自审批完成后5日内,制作《举报奖励通知书》,确定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奖励依据、领取时限、领取方式等;
(七)《举报奖励通知书》应在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三条奖金发放程序为:
(一)举报人应当按照《举报奖励通知书》确定的申领日期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领取奖金,并递交举报奖励申请(载明申领人姓名、申领金额、支付方式、身份证号、账号卡号等信息);
(二)举报案件受理机构核实身份后,应当制作《举报奖金发放表》,由财务人员发放奖金。奖励资金的支付鼓励使用电子支付等方式,具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三)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由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制作《举报奖金发放表》,并注明举报人放弃原因、逾期时限。
第十四条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
附件:1.银川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表
2.银川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案件交办单
3.银川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4.银川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5.银川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