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103号)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 2026年 7月 1 日起施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重点环节责任清单>的通知》(宁发改法规〔2023〕119号)废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清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国资委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