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测数据能够实时、有效地反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测已成为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近年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把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监管平台作为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的重要手段。执法人员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实施处罚,全面突出了“技防+人防”的手段优势,进一步提升了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优化了执法效能。为加强警示宣传,现将2起涉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反馈线索查办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二: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银川市生态环境智能监控平台反馈问题线索:2025年2月5日、6日、10日和11日,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VOCs在线监测系统频繁且长时间出现标记为“日常维护”或“故障”的超标数据或临界超标数据。
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线索及时开展现场核查,结合现场调取的在线监控站房的监控视频记录,发现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分别于2025年2月5日、6日、10日和11日多次进入生产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站房,人为操作在线监控设备的烟气反吹按钮,干扰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部分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数值自动标记显示为“日常维护”或“故障”。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情形,属于篡改监测数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