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测数据能够实时、有效地反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测已成为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近年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把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监管平台作为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的重要手段。执法人员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实施处罚,全面突出了“技防+人防”的手段优势,进一步提升了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优化了执法效能。为加强警示宣传,现将2起涉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反馈线索查办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宁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银川市生态环境智能监控平台反馈问题线索:2025年2月27日、28日,宁夏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出现标记为“故障”的超标数据或临界超标数据。
执法人员及时对该问题线索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已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银川市生态环境信息中心联网,但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开展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之规定,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