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2012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保护条例》共47条,因其制定年度较早,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变化较大,《保护条例》实施面对的社会力量、环境状况、经济状况、政策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保护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既有条款也因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对其进行废止,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根据相关规定,拟将《保护条例》予以废止,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8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19号),并在信封上注明“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ychbfzk@163.com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