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的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箱等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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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系电话:0951-867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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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川市推进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送审稿)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3日
银川市推进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
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的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生态发〔202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12月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数量(包括营运和非营运)的70%,基本完成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任务;2026年全部完成淘汰。
二、淘汰更新对象
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和柴油货车,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燃气货车。不含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完成编码登记的全市工业企业国一及以下或2010年9月30日及以前生产的叉车、装载机、挖掘机报废、出口和更新为纯电、氢燃料电池的机械)。
三、工作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贴。鼓励货车(机械)所有人自愿将需要报废货车(机械)淘汰更新,实施差别化补贴政策。
(二)规范流程,便民高效。报废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须交由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处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透明化补贴机制,设立联合办公窗口,提高审核服务效率,保障货车(机械)淘汰更新工作高效落实。
(三)示范引领,协同推进。引导重点用车单位老旧货车(机械)主动淘汰更新,形成示范效应。生态环境、交通、公安、商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高度配合,统筹推进货车(机械)淘汰更新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淘汰清单管理。开展摸底调查,建立全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任务清单,确保底数准确,信息详实。〔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推进货车淘汰更新。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全市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具体实施按照《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宁交办发〔2025〕20号)执行,可参考《银川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商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进机械淘汰更新。督促引导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机械租赁点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大户及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快推动全市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推进全市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督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按相关规定规范拆解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相关报废证明。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宣传引导和推动监管领域内所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具体实施可参考《银川市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淘汰补贴资金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报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积极落实全市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加大相关资金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车辆及机械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聚焦火电等重点行业大宗物料运输通道、仓储物流、工业园区、车辆集中停放地和使用地,开展中、重型货车达标排放检查抽测。加强对冒黑烟、超标排放货车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未编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退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中、重型货车运输监管,加大对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从事非法营运货车执法打击力度。公安交管部门加大对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查处力度,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业务。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监管,严格落实报废回收拆解相关规定,规范资质企业拆解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银川市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车辆(机械)淘汰更新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督导、推进等各项工作。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责任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参照建立协调联系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落实举措,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按期完成淘汰更新任务。
(二)紧盯目标任务,强化跟踪问效。市人民政府和各责任部门要逐级分解压实责任,紧盯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银川市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对不履职、不尽责、不担当、措施不力,导致淘汰更新任务进度整体滞后或质量不高等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通报或督责建议报市政府,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开展督责问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鼓励淘汰更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淘汰更新补贴和监管政策宣传解读,充分营造氛围。积极引导广大车主、机械所有人及企业积极参与国三及以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及时指导和解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高质量保障机制和服务争取广大车主、机械所有人及企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1.《银川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2.《银川市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银川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一、车辆定义
本细则所称国三及以下非营运货车是指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属于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且未取得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的中、重型货车。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信息登记表为准。本细则所称新能源车辆,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依靠新型能源(纯电动或燃料电池)驱动的车辆,不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
二、资金渠道和补贴范围
(一)资金渠道。按生态环境部最新规定执行。
(二)补贴范围。全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和柴油货车,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燃气货车。不含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实际排放阶段以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信息登记表或机动车环保网等查询结果为准。)报废和出口及新能源替代,新能源车替代补贴范围包括纯电动、氢燃料电池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达到报废年限或距离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365天);
2.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3.非法车辆、无法提供当地购车发票或登记证明的;
4.因报废、灭失、出境、退车等已注销和强制注销、公告后注销车辆;
5.无法提供报废拆解证明或车辆出口证;
6.属于“两新”政策补贴范围的营运货车,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7.单独购置新能源货车;
8.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情形。
三、实施时间及申领条件
(一)实施时间。
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时间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年底。(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申领条件。
1.提前报废非营运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非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须满一年以上;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各地报废拆解企业名单见宁夏商务公众号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wJVhRvpB4ikx3rnY5PnYuQ)和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非营运证明(见表6,下同)。
2.提前报废并新购新能源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1中报废车辆要求,新能源购置可跨车型;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四、补贴标准
与“两新”保持一致,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表1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二)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非营运货车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非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
表2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新购新能源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3.5 | |
重型 | 2轴 | 7.0 |
3轴 | 8.5 | |
4轴及以上 | 9.5 |
五、补贴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银川市内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项目的发放工作。县级及以下交通运输局、企业等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二)成熟度材料。
(1)一般性要求: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复(需加盖公章)或市交通运输局专项会议决议,提供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清单。
(2)其他材料:包括绩效目标申请表、未获得过国家级资金支持承诺,由银川市生态环境或发改部门出具的“提级论证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和实施进度、效益和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及相关附件。
(三)投资测算。
报废和新能源购置单独进行测算,新能源购置可跨车型;新能源替代投资总额包括报废投资总额和新能源购置投资总额。(投资测算见表3-表4)。
表3非营运货车报废投资总额测算表
车型 | 数量 | 国补单价 | 地方配套单价 | 投资总额 | |
辆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
满2年(含)不足4年 | |||||
满4年(含)以上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
满2年(含)不足4年 | |||||
满4年(含)以上 |
表4非营运货车新能源购置投资总额测算表
车辆类型 | 数量 | 国补单价 | 地方配套单价 | 投资总额 | |
辆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中型 | |||||
重型 | 2轴 | ||||
3轴 | |||||
4轴及以上 |
六、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资金申请。
申请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填报《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表5),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需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或非营运证明(见表6),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非车主本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见表7)。出口车辆须提供海关部门出口证明。
2.申请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并更新新能源补贴资金的,除提供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新购置新能源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机械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机械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在生态环境部门机械信息登记一致的机械所有人身份证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
(2)单位车主需提交有效的企业对公账户信息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车主需提交本人银行卡原件(核查后返还)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个人签名);
(3)《银川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4)如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核查后返还)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书面委托书原件(单位委托需加盖公章)。
(二)材料审核。
车辆所有人提交补贴申领资料后,由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等相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设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和补贴申请受理点”,并按照职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对补贴申领资料要件、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报废货车排放阶段信息审核确认,并对国三及以下中、重型报废更新货车营运性质审核(出具《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或非营运证明);市商务局工作人员负责对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确认;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负责对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确认。申请资料审核完成后提交至市交通运输局核定补贴金额。市交通运输局应及时会同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审核通过后,汇总形成《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清单》,对符合淘汰补贴条件的出具《银川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由企业或个人签名确认。受理点对经车主(或受委托人)签名确认的《银川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受理章,将凭证联给车主留存。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点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三)资金拨付。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每月5日前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上月报废更新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资金拨付申请。
市财政局根据交通运输局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金监督。
市财政、市交通运输局要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及财务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和自评工作。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机制。银川市将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和跟踪问效。
七、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工作,会同公安局摸底排查,组织申报补贴资金项目,做好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或非营运证明审核,避免已领取淘汰更新的老旧营运货车套取或重复申领补贴资金,调度全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总体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会商及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全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会议。
(二)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公安局做好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审核。
(三)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规范开展报废回收拆解业务,并按要求出具报废货车《报废回收证明》。
(四)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并做好资金监管及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工作。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银川市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工作,研究确定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鼓励通过政务便民系统等开展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并对所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报废拆解企业:负责按规范对老旧车辆拆解报废,做好现场拆解作业照片的记录形成佐证材料,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材料实时上传;妥善处理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物品。
表5 X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编号: | ||||||||||||||||
申请资金类型 | □仅报废非营运货车 □报废并更新新能源 | |||||||||||||||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 | 所有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所有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须填写全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报废非营运货车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辆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注册登记日期 | 注销证明 | 注销日期 | 实际使用年限 | ||||||
1 | ||||||||||||||||
2 | …… | |||||||||||||||
新购置新能源车辆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 新能源类型 | 注册登记日期 | ||||||||||
1 | ||||||||||||||||
2 | …… | |||||||||||||||
资金构成 | 申请资金类型 | 补贴标准 | 数量(辆) | 申请资金(元) | ||||||||||||
…… | ||||||||||||||||
申请资金合计(元) | ||||||||||||||||
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盖章) | 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盖章) |
注:1.此表一式5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个人(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留存一份。
2.其中,编号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代代码(申请年)和6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银川(2025)000001;报废车辆和新购置新能源车辆基本情况按有关证书及实际情况填写;车辆类型请填写中型或重型;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请填写不足11年、满11年不足13年、满13年不足14年。
表6 非营运车辆证明(样本)
申请主体信息 车主姓名(车辆所属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地 址: |
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________〔中型(总质量4.5吨-12吨)或重型货车(12吨以上〕) 车辆识别代码(VIN): 登记日期: |
使用性质声明 经查证核实,上述车辆未在运政系统注册登记或原注册登记《道路运输证》已注销、迁出、停用,目前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该车辆未在交通运输部门领取报废更新资金补贴。 |
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
表7 授权委托书(样本)
委托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电话: 联系地址: |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
兹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车牌号为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领之相关事宜。 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受托人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和办理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本人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人: (签字盖章) 受托人: (签字盖章) |
附件2
银川市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一、机械定义
本细则所称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在银川市申报登记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一排放标准的叉车、装载机、挖掘机。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机械,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依靠新型能源(纯电动或燃料电池)驱动的机械,不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或拖电式机械。
二、资金来源和补贴范围
(一)资金渠道。按生态环境部最新规定执行。
(二)补贴范围。支持已开展编码登记的全市工业企业国一及以前或2010年9月30日及以前生产的叉车、装载机、挖掘机报废、出口和更新为纯电、氢燃料电池的机械。更换新能源机械的可跨机械类型购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达到报废年限或距离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365天);
2.非法机械、无法确定所有权的机械;
3.建筑领域及阶段和生产日期不明的机械;
4.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地和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机械;
5.无法提供报废拆解证明或出口证明的机械;
6.属于“两新”政策补贴范围的机械,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机械,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7.单独购置新能源机械;
8.因报废、灭失、出境、退车等已注销和强制注销、公告后注销车辆不得申报;
9.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情形。
三、淘汰更新实施时间及申领条件
(一)实施时间
国一及以前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时间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时间2025年12月31日。(《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回收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口证明》日期、新购置机械购置发票和编码登记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申领条件
1.淘汰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械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编码登记地为银川市的国一及以前或2010年9月30日及以前生产的叉车、装载机、挖掘机;
(2)机械所有者公司信息或身份证明与发票信息一致;
(3)机械主要零部件信息与编码登记信息一致;
(4)持有具有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报废拆解企业名单见宁夏商务公众号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wJVhRvpB4ikx3rnY5PnYuQ)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回收证明》。
2.淘汰更新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械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机械应当符合前述1中要求;
(2)更新机械为新能源机械,更新机械编码登记信息可查询,且登记地为银川市;
(3)提供新购置机械的购置发票,机械所有者公司信息或身份证明与报废机械一致。
四、补贴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金额依据机械类型等因素确定,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见表1。
表1工程机械补贴标准
机械类型 | 分类 | 功率 | 中央大气资金拟定补贴标准 | ||
淘汰 | 购新能源 | 合计 | |||
叉车 | 微型 | P<37 | 0.54 | 0.90 | 1.44 |
小型 | 37≤P≤75 | 0.90 | 1.80 | 2.70 | |
中型 | 75<P≤130 | 1.80 | 2.43 | 4.23 | |
大型 | P≥130 | 3.15 | 3.78 | 6.93 | |
装载机 | 微型 | P<37 | 0.27 | 2.16 | 2.43 |
小型 | 37≤P≤75 | 0.81 | 2.79 | 3.60 | |
中型 | 75<P≤130 | 1.17 | 5.13 | 6.30 | |
大型 | P≥130 | 1.53 | 10.17 | 11.70 | |
挖掘机 | 微型 | P<37 | 0.54 | 1.62 | 2.16 |
小型 | 37≤P≤75 | 1.35 | 5.76 | 7.11 | |
中型 | 75<P≤130 | 2.70 | 9.90 | 12.60 | |
大型 | P≥130 | 5.13 | 20.70 | 25.83 |
五、补贴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对银川市内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县级及以下生态环境局、企业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二)成熟度材料。
1.一般性要求: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需盖公章)或市生态环境局专项会议决议,并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清单。
2.其他材料:包括绩效目标申请表、未获得过国家级资金支持承诺,由银川市生态环境或发改部门出具的“提级论证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和实施进度、效益和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及相关附件。
(三)投资测算。
报废和新能源购置单独进行测算,新能源替代投资总额包括淘汰投资总额和新能源购置投资总额。(投资测算见表2-表3)。
表2 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投资总额测算
机械类型 | 分类 | 功率 | 数量(辆) | 国补单价 | 地方配套单价 | 投资总额 |
辆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叉车 | 微型 | P<37 | ||||
小型 | 37≤P≤75 | |||||
中型 | 75<P≤130 | |||||
大型 | P≥130 | |||||
装载机 | 微型 | P<37 | ||||
小型 | 37≤P≤75 | |||||
中型 | 75<P≤130 | |||||
大型 | P>130 | |||||
挖掘机 | 微型 | P<37 | ||||
小型 | 37≤P≤75 | |||||
中型 | 75<P≤130 | |||||
大型 | P≥130 |
表3 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替代投资总额测算
机械类型 | 分类 | 功率 | 数量(辆) | 国补单价 | 地方配套单价 | 投资总额 |
辆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叉车 | 微型 | P<37 | ||||
小型 | 37≤P≤75 | |||||
中型 | 75<P≤130 | |||||
大型 | P≥130 | |||||
装载机 | 微型 | P<37 | ||||
小型 | 37≤P≤75 | |||||
中型 | 75<P≤130 | |||||
大型 | P>130 | |||||
挖掘机 | 微型 | P<37 | ||||
小型 | 37≤P≤75 | |||||
中型 | 75<P≤130 | |||||
大型 | P≥130 |
六、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提交材料。
申请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的机械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县(市、区)级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填报《银川市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申请表》(表4),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补贴资金的,需提供购机发票,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出具的报废证明(表5)、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证明(已在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机械需提供)。
2.申请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并更新新能源补贴资金的,除提供报废补贴资金申领要求资料外,还需提供新购置机械的购置发票和新购置机械编码登记信息。机械所有者公司信息或身份证明与报废机械一致。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机械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机械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在生态环境部门机械信息登记一致的机械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车主需提交有效的企业对公账户信息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车主需提交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复印件需个人签名);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书面委托书原件(单位委托需加盖公章)。
(二)材料审核。
机械所有人提交补贴申领资料后,由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和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相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设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和补贴申请受理点”,并按照职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核查材料完整性(如是否缺报废证明、发票)、一致性(如车主信息与注册登记是否一致)。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负责对补贴申领资料要件审核、报废机械排放阶段信息审核;市商务局工作人员负责报废机械《报废机械回收证明》信息审核确认;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负责对申报的有关特种设备进行注销信息比对核验,并出具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证明。申请资料审核完成后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核定补贴金额。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会同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后,汇总形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清单》对符合淘汰补贴条件的出具《银川市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报废补贴申请表》,并由企业或个人签名确认。受理点对经车主(或受委托人)签名确认的《银川市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报废补贴申请表》加盖受理章,将凭证联给车主留存。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点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资金拨付。
生态环境局应当每月5日前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上月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资金拨付申请。
按照“淘汰一批、审核一批、发放一批”原则,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核查补贴是否重复申领,对违规行为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责任。
(四)资金监督。
市财政、生态环境局要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及财务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和自评工作。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机制。银川市将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和跟踪问效。
七、职责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推进全市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组织申报补贴资金项目,调度全市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总体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会商及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全市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会议。
(二)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商务局监督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规范开展机械报废回收拆解业务,并按要求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回收证明》(表5)。
(三)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审核办理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国一及以下淘汰更新叉车的注销、变更登记,出具报废注销登记证明等
(四)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并做好资金监管及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工作。
(五)各县(市、区)
(六)报废拆解企业:负责按规范对老旧机械拆解报废,做好现场拆解作业照片的记录,形成佐证材料,出具《报废回收证明》(表5),妥善处理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物品。
表4 银川市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申请表
编号: | |||||||||
机械所有人(单位)基本信息 | *机械所有人(单位)名称 | ||||||||
*机械所有人(单位)身份证号/代码证号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 |||||||||
*经办人 | *身份证号 | *经办人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 | (必须全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报废机械信息 | *机械环保标识号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号 | *机械类型 | 机械产品规格型号 | ||||||
机械出厂编号 | 机械产品识别代码(PIN码) | *机械出厂日期 | |||||||
*发动机型号 | 发动机出厂编号 | *发动机出厂日期 | |||||||
*报废日期 | *机械排放阶段 | *发动机燃料种类 | |||||||
*报废机械回收证明编号且是否有效 | *发动机额定功率(KW) | ||||||||
£是£否 | |||||||||
*淘汰 方式 | £整机拆解报废 £发动机报废 £新能源更新 | ||||||||
更新机械信息 | *新机械类型 | *新机械环保登记号码 | |||||||
*新机械燃料种类 | *新机械额定功率(kW) | ||||||||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领人:年 月 日 | |||||||||
审核 部门 签章 | 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
核定补贴资金: 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 | 申领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 ||||||||
说明:标注“*”的项目为必填项。 |
注:1.此表一式5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个人(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留存一份。
2.其中,编号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代代码(申请年)和5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银川(2025)00001;报废机械和新购置新能源机械基本情况按有关证书及实际情况填写;机械类型请填写叉车、装载机或挖掘机。
*回收企业名称 | 一联机械所有人或单位留存 | 二联回收企业留存 | 三联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四联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 |||||
*回收方式 | □回收整机; £回收发动机 | *回收日期 | 年 月 日 | ||||||
*机械所有人(单位)名称 | *机械所有人(单位) 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机械所有人(单位) 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 *机械所有人(单位) 联系电话 | ||||||||
*机械环保登记号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号 | *机械类型 | ||||||||
*排放阶段 | □国一及以下;□不能确定排放阶段 | *机械出厂日期 | |||||||
*发动机功率(kW) | *发动机燃料种类 | □柴油;□其他(请注明: ) | |||||||
回收企业(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章) | 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章) | |||||||
说明:此证明由回收企业填写,一式四联。标注“*”的为必填项,背面照片由回收企业提供并填入电子照片打印后,再进行相关信息填写。 |
表5 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回收证明(背面,参考)
“*”报废回收前机械照片(经办人手持身份证与机械合照) | “*”报废回收后机械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