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宁夏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环境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移送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8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银川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宁夏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21日对该医院的急诊污水站、传染病污水站产生的废水及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燃气锅炉废气、废水排放情况和心脑、口腔两个分院污水处理站废水、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共采样并出具5份检测报告。但是,检测报告采样记录中记载的采样人员、采样时间与该医院“智能监控平台”视频中显现的采样人员数量、采样时间均不符,涉嫌弄虚作假。执法人员结合该医院“道闸系统”和查阅样品采集、交接等原始记录后又发现,宁夏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虚假编造采样人员、虚假记录采样时间、原始记录无臭气检测具体时间等问题,涉嫌编造虚假报告。为进一步查实该环保技术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分别对案涉医院和该环保技术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多名相关人员开展调查询问,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实际监测时间、数据与检测报告存在误差,未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开展采样、检测,采样数量、频次、人员均不符合相关标准,编造原始记录、未按照有关规范保存部分原始数据等问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之规定。

查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该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之规定,将该案件涉及的共计82份证据材料移送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案件评析】

环境检测数据是反映企业污染治理效果的重要指标,也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监管过程中的重要参考,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视频核实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扩大调查范围,从看似正常的检测报告中查到某环保技术公司弄虚作假的蛛丝马迹,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集中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执法监管的工作决心。通过严厉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倒逼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守法自律、规范发展,推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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