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涉嫌犯罪】高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

  发布时间:2024-10-18

案情简介】

20246月5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环境举报信息线索,与辖区公安机关民警一同投诉反映的不明物质倾倒点位开展现场核查,结合无人机巡查手段发现西夏区陈家圈沟一处河道内存在一定数量的黑褐色液体物质,并伴有阵阵刺鼻气味,结合现场环境初步判断涉嫌非法倾倒污染物。

执法人员抓紧跟进核查,全面、客观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与公安机关民警展开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联合同步办案模式。经调查核实,20245月,宁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丁某与第三人高某事前沟通合计,打着“合法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幌子,由丁某将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及盛装废润滑油的桶等危险废物,交由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高某某收集、处置,后高某某与他人将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拉运至西夏区陈家圈沟附近,并通过陈家圈沟沟边的雨污口进行非法倾倒。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倾倒污染物属性进行鉴定,进一步明确倾倒的不明液体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HW49类危险废物,倾倒危险废物共计8.93吨,经评估检测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高达1000万元。执法人员随即又委托采样监测人员对倾倒地水质采样分析,监测结果显示陈家圈沟内水质高锰酸盐、挥发酚等污染物指标浓度值均超过相关标准。

执法人员联系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对危险废物倾倒地沟道内泥水混合物通过罐车抽取方式规范转移和处置,共清理泥水混合物92车2166吨。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丁某及违法倾倒者高某某等共计6人,立案侦查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移交银川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和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活动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及《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依法实施处罚,罚款60万元目前,宁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承担生态修复工程相关费用。

【案件评析】

一是深挖线索,对违法犯罪零容忍。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存在隐蔽性强、违法主体锁定难的特点,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方走访调查取证,充分掌握涉案物品来源、相关企业产废情况、涉案物品处置过程、处置参与人员等关键信息,分析研判案件关键突破点,锁定违法嫌疑人,最终将该案件告破,震慑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也为同类案件侦办积累了宝贵经验。二是紧密配合,高效落实行刑衔接。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业务优势,统一调查行动,多手段锁定证据,及时开展司法鉴定,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本案产废企业未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此警醒全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予以重视,防微杜渐。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完善固废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严格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不得委托给无相关行业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甚至个人进行运输处置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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