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提交排污许可证2024年二季度执行报告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4-07-05

各排污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我市重点管理及部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第二季度执行报告,请以上排污单位于2024年7月12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4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提交工作。

执行报告的编制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管理要求”部分载明的要求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的规定执行

同时,请对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自查,及时查漏补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次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提醒!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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