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银川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自治区、银川市有关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草拟了《银川市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箱等途径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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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川市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日
银川市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扣减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下达银川市本级(含金凤区、兴庆区、西夏区)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达标以奖代补资金;生态补偿资金是指自治区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扣减资金中安排并下达银川市本级(含金凤区、兴庆区、西夏区)的生态补偿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突出重点、管理规范、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奖补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市本级、金凤区、兴庆区、西夏区大气、水污染治理与保护相关支出(包括:中央和自治区项目配套、规划编制、项目储备论证、能力建设、设备设施运维、污染治理),优先支持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和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奖补资金可根据污染治理工作需要,在大气和水体间调剂使用。
第六条 奖补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支持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具体范围包括:燃煤污染控制、锅炉综合治理、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大气环境监测及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等;规划编制评估、项目储备论证、设备设施运维、项目配套、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相关支出。
具体范围可根据年度生态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对不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范围,可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第七条奖补资金用于市辖区的金额不低于奖补资金总规模的60%。奖补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项目配套的,优先支持纳入生态环境项目库或者成熟度高的项目。
第八条 奖补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人员补助、购置固定资产(检验监测设备和执法装备除外)等经常性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下达奖补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生态环境部门分管副市长专题会议研究后,由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报备奖补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安排情况,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在项目实施以后有结余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奖补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用途确定实施项目,报请生态环境部门分管副市长专题会议研究后,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备案使用。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计划推进项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自治区关于奖补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