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政府工作部门
(三)办公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19号
(四)联系电话:0951-8679810
二、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
无。
(二)行政处罚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处罚;
2.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3.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
(三)行政强制
1.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2.查封、扣押(暂扣)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
……
(四)行政检查
1.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跟踪检查;
2.排污单位现场检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
(五)行政征收
无。
(六)行政给付
无。
(七)行政奖励
1.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
(八)行政确认
1.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
……
(九)行政裁决
无。
(十)其他类别
1.机动车环保检验;
2.中央、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分配;
……
(详情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权限
本局执法工作仅限于银川市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五、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和救济渠道
(一)行政执法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12345
信函投诉:银川市金凤区阅欣路135号
(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执法程序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详情见附件2)
附件:1.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2023年)
2.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