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
(一)排污权:即排放污染物的权力,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排污权是项目落地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生态环境资源要素之一,银川市现阶段排污权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5项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获取途径: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获得;新、改(扩)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通过交易获得。
(二)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与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之间或者排污单位之间,在指定的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指标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
银川市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启动排污权交易,新、改(扩)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均须通过交易取得。
目前排污权交易方式有公开竞价、协议出让、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3种方式。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按照自治区现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排污权确权核定结果,缴纳使用费获得排污权的行为。
(四)政府储备排污权:是指为保证排污权指标市场供给,调控交易市场,并确保重大项目落地由各级政府主导建立的排污权储备体系。
政府排污权储备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保供给,调市场,保重点项目。主导是各级政府,在地市级建立储备体系,进行主要排污权的调控调拨。
(五)可交易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可用于交易的富余排污权。
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是指可交易排污权的形成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是自指措施形成的结果;富余,指自身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后剩余的指标配额。
(六)新增排污权:是指新、改(扩)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相关规定,需要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标准
无偿取得(分配)排污权,需要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我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718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银川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4〕383号〕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基准价格为:化学需氧量2700元/吨、氨氮5400元/吨、二氧化硫2000元/吨、氮氧化物2000元/吨、挥发性有机物4000元/吨。
排污权市场成交价格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
三、排污权使用期限
排污权有效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一致(为五年),每5年确权一次。
排污权有效期满,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需要按照重新确权核定的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出让标准,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四、排污权交易途径
排污权交易须在我市统一的“银川市‘六权’改革一体化服务平台”进行,依据交易平台相关细则,依规开展市场交易。
排污权交易出让方,通过交易主体审核后,其自由选择入式时间、交易方式,并依托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出让交易。
排污权交易受让方,通过交易主体审核后,其可根据自身项目建设情况,在完成建设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后至申领排污许可证前,自主依规进行排污权交易。
五、排污权有效期满的处置
排污单位有偿取得形成的闲置、放弃使用、富余排污权,鼓励其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在有效期满前投放排污权交易市场自由交易,或用于自身项目建设。
未进行排污权交易、且未用于自身项目建设的,待五年期满,排污权重新确权核定时,将不予确权。
六、未按要求购买排污权的处置
依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量的,应当一并提交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还应当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的证明材料”,应交易取得排污权未交易的,将不予办理排污许可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