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卷成功入选全区2024年度行政处罚优秀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21

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发布了30个全区2024年度行政处罚优秀典型案例,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的“银川市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行政处罚案”成功入选!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5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银川市某有限公司加油站安装的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加油机液阻检测结果和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均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二、调查经过

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后于2024年7月18日提交报批“立案审批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经初步审查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同意立案调查。案件承办部门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涉案加油站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一事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执法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全面、规范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提交法制审查。

三、处理结果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元。

四、案例分析

随着车辆的日渐增多,汽油等在目前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要排放大量的油气(挥发性有机物),易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加油站应当建设相应规模的油气回收设施,并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本案的查处,为行业内各加油站企业敲响了警钟,强调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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