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6〕030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政处罚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永宁县公安局于2025年11月17日向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移交《关于黄羊滩农场二队农田倾倒粉煤灰案件线索移送的函》,反馈有人在黄羊滩农场二队农田倾倒粉煤灰的问题,且经初步核查,倾倒的粉煤灰来自热电厂。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上述问题线索涉及区域开展飞行巡查,并结合进一步现场核查情况,发现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主要从事热力生产及供应,热电联产工程项目主要产生灰渣(粉煤灰、炉渣)和脱硫石膏,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总量约100万吨。该(单位)分别于2024年11月、2025年7月与宁夏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固废综合处置(灰渣,石膏)项目合同,委托宁夏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工程项目四台锅炉产生的炉渣、粉煤灰和脱硫石膏进行综合处置。但是,受委托方宁夏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业务,无自有处置填埋场,不具备处置消纳固体废物的能力和条件。该(单位)未严格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在固废综合处置(灰渣,石膏)项目合同签订后,受托方又与其他单位分别签订固废综合利用合同,最终致使约600吨粉煤灰和炉渣被倾倒至永宁县黄羊滩农场二队的2处农田里。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227694166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满永刚 |
处罚结果 | 罚款肆拾万元 |
失信严重程序分类 | 一般失信信息 |
处罚生效期 | 2026/3/20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7/3/20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