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6〕022号 |
案件名称 |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银星二号煤矿通过私设管道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针对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工作组检查并反馈的关于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银星二号煤矿擅自设置管道排放浓盐废水一事,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主要从事煤炭开采、销售,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矿井涌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废水。根据煤矿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批复要求,矿井涌水经沉淀处理后,部分进入储水池暂存后排放至宁东海子井湿地公园;部分再进行过滤、脱盐处理,产生的浓盐废水部分用于黄泥灌浆,剩余部分排入浓盐水蒸发池,不得外排。经核实,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15日期间,该(单位)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浓盐水通过自行设置的管道和安装的水泵抽排至储水池,与沉淀处理后的矿井水一同排放至宁东海子井湿地公园。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银星二号煤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MA76EX28XM |
负责人姓名 | 周建军 |
处罚结果 | 罚款叁拾万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6/3/10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7/3/10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