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政处罚案 银环罚〔2026〕020号

  发布时间:2026-03-0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2026〕020号

案件名称

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政处罚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承建的“圆通宁夏供应链智创园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现场正在使用挖掘机、叉车和铲车进行施工作业。执法人员委托山东通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单位)叉车和铲车尾气排放进行检测,《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检测(自由加速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112811030394BE464F)显示,叉车尾气三次测量值分别为3.52m-12.79m-12.58m-1,检验平均值为2.96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Ⅰ类排放限值(1.61m-1)。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MA2E3YNB9D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戚钊荣

处罚结果

罚款伍仟元

处罚生效期

2026/3/3

处罚截止日期

2027/3/3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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