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柏诚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银环罚〔2026〕015号

  发布时间:2026-02-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2026〕015号

案件名称

宁夏柏诚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施工的“兴庆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项目-贺兰山路至大连路区域雨污分流工程一标段”进行了现场检查,该项目现场正在使用1辆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执法人员委托山东通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单位)挖掘机尾气排放进行检测,《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检测(自由加速法)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51110915132894BE464E)显示,三次测量值分别为5.22m-14.56m-13.99m-1,检验平均值为4.59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排放限值(0.80m-1)。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柏诚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00MA76H42T97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军

处罚结果

罚款伍仟

处罚生效期

2026/2/12

处罚截止日期

2027/2/12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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