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6〕012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晨宏科技有限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我局移交《检察意见书》(宁银铁检刑行意〔2025〕5号),建议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案件移送行刑反向衔接中被不起诉单位宁夏晨宏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冶炼、废旧金属(含铅)、废旧蓄电池的收集、储存、处置,精铅、合金铅的加工及制造等,建设年产20万吨再生铅资源化利用项目。该(单位)被列入《2022年全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属于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已在熔炼车间废气排放口安装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但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比对监测,2022年12月23日至12月29日,在实际生产期间,自动监测设备紫外分析仪因故障无法正常开展监测,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该(单位)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而是将工况标记为“故障”,违法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应当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晨宏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MA7728332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乃彩 |
处罚结果 | 罚款伍万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6/2/10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7/2/10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