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泰合恒昌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未运行案 银环罚〔2025〕077号

  发布时间:2025-11-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2025〕077号

案件名称

银川泰合恒昌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未运行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的环境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724日对银川泰合恒昌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玻璃制造、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等经营活动,建设钢化玻璃生产线一条,中空玻璃生产线两条,中空玻璃生产线丁基胶涂布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废气。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一台丁基胶涂布机正在运行,已配套安装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用于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该处理设施未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银川泰合恒昌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22MADBW1NE9L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任春丽

处罚结果

罚款贰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25/11/24

处罚截止日期

2026/11/24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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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单位: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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