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总磷在线监测超标案 银环罚〔2025〕071号

  发布时间:2025-11-0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2025〕071号

案件名称

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总磷在线监测超标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关于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的函》反馈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水质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总磷、总氮指标超标,执法人员于2025718日对上述问题线索开展核查,发现该(单位)属于《2025年银川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银川市生态环境信息中心联网,在线监测设施通过验收。执法人员调阅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在线监测数据,该(单位)于2025711日至720日部分时间段总磷排放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一级标准A排放标准要求的0.5mg/L,其中,715日日均值为0.684mg/L,超标约0.37倍;716日,日均值为0.617mg/L,超标约0.23倍。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21MA7CQX4B8J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占强

处罚结果

罚款贰拾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25/11/5

处罚截止日期

2026/11/5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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