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5〕071号 |
案件名称 | 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总磷在线监测超标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关于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的函》反馈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水质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总磷、总氮指标超标,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8日对上述问题线索开展核查,发现该(单位)属于《2025年银川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银川市生态环境信息中心联网,在线监测设施通过验收。执法人员调阅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在线监测数据,该(单位)于2025年7月11日至7月20日部分时间段总磷排放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一级标准A排放标准要求的0.5mg/L,其中,7月15日日均值为0.684mg/L,超标约0.37倍;7月16日,日均值为0.617mg/L,超标约0.23倍。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1MA7CQX4B8J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占强 |
处罚结果 | 罚款贰拾万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5/11/5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6/11/5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