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案 银环罚〔2025〕068号

  发布时间:2025-10-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2025〕068号

案件名称

银川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5619日对银川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矿泉水、茶饮料、果蔬饮料、碳酸饮料的加工生产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等,现场检查时,1号热充车间PET吹瓶生产线中吹塑工序正常生产,吹塑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废气,已配套安装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设备用于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该防治设施未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银川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083522719Y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原

处罚结果

罚款肆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25/10/21

处罚截止日期

2026/10/21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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