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兴劳务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银环罚〔2025〕058号

  发布时间:2025-09-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2025〕058号

案件名称

宁夏隆兴劳务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5527日,执法人员对宁夏隆兴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承建云锦东方建设项目6#住宅楼、7#住宅楼、31#商业楼地下车库一期(四段)的土方开挖、回填等工程,使用的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正在作业,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委托宁夏中环国安咨询有限公司对该装载机排放尾气进行检测,《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显示,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7.99m-17.68m-17.60m-1,最终值为7.76m-1,检测结果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0.50m-1)。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隆兴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6MA75W1HN8K

法定代表人姓名

殷大俊

处罚结果

罚款伍仟元

处罚生效期

2025/9/10

处罚截止日期

2026/9/10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扫一扫 手机浏览

分享到:

主办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单位: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19号
联系电话:0951-8679809
政府网站标识码:6401000022
ICP备案号: 宁ICP备19001116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1185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