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5〕058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隆兴劳务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宁夏隆兴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承建云锦东方建设项目6#住宅楼、7#住宅楼、31#商业楼地下车库一期(四段)的土方开挖、回填等工程,使用的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正在作业,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委托宁夏中环国安咨询有限公司对该装载机排放尾气进行检测,《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显示,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7.99m-1、7.68m-1、7.60m-1,最终值为7.76m-1,检测结果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0.50m-1)。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隆兴劳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6MA75W1HN8K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殷大俊 |
处罚结果 | 罚款伍仟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5/9/10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6/9/10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