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弘驰管业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案 银环罚〔2025〕055号

  发布时间:2025-09-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2025〕055号

案件名称

宁夏弘驰管业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569日收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来电来信举报材料转办单(银川市投诉转办督办组〔2025〕011号),反馈宁夏弘驰管业有限公司异味扰民。执法人员于202569日对上述问题线索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共建设6条聚乙烯管材生产线,已配套安装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用于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4号聚乙烯管材生产线正在生产调试,聚乙烯管材正在挤出,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未运行,车间大门敞开,车间外有明显异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弘驰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21MA76JYGE83

法定代表人姓名

胡勇

处罚结果

罚款叁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25/9/8

处罚截止日期

2026/9/8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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