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5〕054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正通鑫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收到《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向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移交环境事件隐患的函》,反馈宁夏正通鑫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室内露天喷漆、无喷漆房等环保设备、未使用低VOCs涂料等问题。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9日对上述问题线索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楼承板、金属非标准件加工;钢结构、金属制品加工及安装等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工序。生产车间东北侧区域设置了钢结构摆放架,摆放架下方的地面上有喷漆痕迹和漆渣,摆放架旁边有空油漆桶和喷涂机,靠近车间的门口位置放置1套未安装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催化燃烧一体机,车间大门呈敞开状态,未建设封闭式喷漆房。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正通鑫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1MA771P6H7N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庆明 |
处罚结果 | 罚款叁万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5/9/8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6/9/8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