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5〕050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合永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5年4月10日,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西夏大队对宁夏合永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承建银川市西夏区中部排涝设施建设工程-雨水管道一期工程(八标段)土方开挖项目,正在使用挖掘机进行土方开挖作业,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委托宁夏中环国安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单位)正在使用的挖掘机排放尾气进行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显示,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6.22m-1、7.01m-1、7.00m-1,最终值为6.74m-1,检测结果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1.61m-1)。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合永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MADC7U6T7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乾 |
处罚结果 | 罚款伍仟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5/8/20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6/8/20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