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银环罚〔2025〕046号

  发布时间:2025-08-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2025〕046号

案件名称

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5423日,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兴庆大队执法人员对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承建吉泰云锦东方5号、11号、12号、13号住宅楼、配套幼儿园及地下车库一期(二段)项目的主体开挖、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工程,使用的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正在进场准备作业,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委托宁夏中环国安咨询有限公司对该装载机排放尾气进行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显示,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0.62m-10.58m-10.68m-1,最终值为0.63m-1,检测结果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0.5m-1)。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52206054317

法定代表人姓名

蓬永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仟元

处罚生效期

2025/8/8

处罚截止日期

2026/8/8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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