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5〕045号 |
案件名称 | 加伏宁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5年4月24日,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兴庆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庆区友爱街与海宝路交叉口东南角停车场内的沙料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沙料场内有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正在作业,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委托宁夏中环国安咨询有限公司对正在使用的装载机排放尾气进行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显示,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7.94m-1、5.83m-1、6.87m-1,最终值为6.88m-1,检测结果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1.61m-1)。经现场调查,此装载机使用者和所有者均为加伏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加伏宁 |
身份证件号码 | -- |
处罚结果 | 罚款伍仟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5/8/7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6/8/7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