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5〕032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基础资料不实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的函》和《〈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年产24万千米耐高温电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的线索函》,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年产24万千米耐高温电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论述本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在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报告表》附件中附有“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电线电缆产品生产项目”“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年产1000km节能特耐热铝合金导线产业化升级技术改扩项目”和“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年产2000km单模数字光纤项目”3个现有项目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资料、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经过核查,该单位委托宁夏北国润清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年产24万千米耐高温电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1、附件中《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电线电缆产品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永环验[2014]04号,2014年10月10日)与《年产2000km单模数字光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永环验[2019]04号,2019年10月10日)的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内容、公章、经办人等内容高度雷同,两个项目的验收实施单位均为永宁县环境保护局。但是,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自2017年11月22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改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而永宁县环境保护局因机构改革已于2019年3月29日更名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基础资料明显不实;2、附件中提供的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用于核算本项目涉及的生活污水的实际排放量,监测报告显示,该份监测报告由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出具(银环监测委托(2021)第174号),监测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但是,该监测报告封面的CMA章与正文中CMA章有效期不一致,其次,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因机构改革,已于2019年更名为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且机构职责中不再承担社会委托监测工作,监测报告中出现的站长、编制项目负责人及个别参与监测人员均与实际情况不符,该份报告内容虚假。 |
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1715085263C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荆俊富 |
处罚结果 | 罚款伍拾万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5/7/15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6/7/15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