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环罚〔2025〕027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海翔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对宁夏海翔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PE塑料管材、双壁波纹管制造及销售,共建设7条熔融挤出生产线,其中,2条供水管材生产线正在生产,已配套安装UV光氧催化活性炭一体机用于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该防治设施未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海翔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1MA76DDKE3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崔均克 |
处罚结果 | 罚款叁万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5/6/24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6/6/24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