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海翔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案 银环罚〔2025〕027号

  发布时间:2025-06-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2025027

案件名称

宁夏海翔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5326日对宁夏海翔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PE塑料管材、双壁波纹管制造及销售,共建设7条熔融挤出生产线,其中,2条供水管材生产线正在生产,已配套安装UV光氧催化活性炭一体机用于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该防治设施未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海翔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21MA76DDKE33

法定代表人姓名

崔均克

处罚结果

罚款叁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25/6/24

处罚截止日期

2026/6/24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扫一扫 手机浏览

分享到:

主办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单位: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19号
联系电话:0951-8679809
政府网站标识码:6401000022
ICP备案号: 宁ICP备19001116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1185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