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初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银环罚〔2025〕024号

  发布时间:2025-06-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环罚〔2025024

案件名称

李永初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5318日,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联合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在对银川市兴庆区北塔三四六队城中村改造项目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工地9号楼东侧有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铲车)正在护坡施工作业,银川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委托宁夏中环国安咨询有限公司对正在使用的铲车排放尾气进行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显示,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5.13m-14.62m-14.71m-1,最终值为4.82m-1,检测结果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0.5m-1)。经现场调查,此铲车使用者和所有者均为李永初,该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永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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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

处罚生效期

2025/6/10

处罚截止日期

2026/6/10

处罚机关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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